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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法院辦理流程

結婚2.21W

無效婚姻法院辦理流程: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法院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