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與現存婚姻的關係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那麼重婚的構成是什麼樣的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重婚是客觀存在的婚姻關係的重疊
正如恩格斯所説:“既然性愛按其本性來説就是排他的……那麼,以性愛為基礎的婚姻,按其本性來説就是個體婚姻。”愛情的專一性及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結合。在一夫一妻制下,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係都是違法的。有配偶的男女在已存在的婚姻關係之外又與他人成立了另一個婚姻關係,不論其之後的婚姻關係是否經過結婚登記都構成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嚴重破壞,必須對其進行制裁。
(二)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的構成
1.重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婚姻關係的重疊
兩個或兩個以上婚姻關係的重疊即可構成重婚。只要客觀上存在了婚姻關係的重疊,即應構成重婚。
2.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依民法典的規定,結婚除須滿足相關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外,還應進行婚姻登記,這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即為生效的婚姻;否則即為非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被相關法律所保護。婚姻關係的成立,僅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地以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在一起。也就是説,生效的婚姻都是已經成立的婚姻,但已經成立的婚姻卻並不必然生效。
對於已經成立的婚姻,若要宣告其無效或者將其撤銷,必須由相關的當事人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依其裁決方可消滅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在其未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已經成立的婚姻仍具有與生效婚姻同等的效力。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一旦客觀上出現了兩個已成立的婚姻關係的重疊,在其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前都構成了對於一夫一妻制的破壞,應以重婚論處。
在現實生活中,事實重婚是經常出現情形。多數有配偶的人不與他人進行婚姻登記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嚴格要求重婚中的婚姻關係必須合法有效,很顯然不能對現實生活中的複雜情形進行適當處理,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亦會放縱許多不法行為,不利於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因此,從有利於維護一夫一妻原則的角度出發,應認為只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事實的存在即可構成重婚,而不必要求以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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