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撤銷婚姻?
結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表示、確屬自願提出結婚的請求,婚姻機關才會予以登記,婚姻關係才會受到法律保護,但現實中,在一些偏遠落後地區仍然存在一些父母包辦成婚、買賣婦女強迫結婚等非法婚姻,這些非法婚姻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予以撤銷的,那麼,什麼情況可以撤銷婚姻呢?
一、可撤銷婚姻的含義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綜上所述,關於什麼情況可以撤銷婚姻的問題,只要是違反了男女雙方自由意志而強迫結婚的,都屬於可以撤銷的婚姻,具體包括包辦式結婚、非法買賣婚姻等,但受害人應當在一年時限期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要求,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並簽名加蓋指印,否則超過時限將被認定為婚姻關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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