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三次起訴離婚行政複議行得通嗎
一般來説起訴離婚的話,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話,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話是不允許重複起訴的,有的人重複起訴了很多次,但是另外一方總是不同意,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可以行政複議嗎,關於一方不同意三次起訴離婚行政複議行得通嗎這一問題,小編談了談自己的看法。
判決離婚的依據:
一、主要事實依據:
1、雙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雙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但是不否破裂卻又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在審判實踐中法院,除《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外,其他情況法院根據雙方情緒和當事人表達等實際情況自由裁量,裁決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2、雙方無有和好可能:
雙方有無合好的可能,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依據,原則上通過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看出雙方是否存在合好的可能:
a、夫妻雙方的矛盾是暫時性的或根本性的,有無調和可能;
b、起訴離婚一方的態度是否堅決,如其不願意調解且態度堅決,一般無合好的可能。
3、是否能夠“案結了事”以及訴訟的次數: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後,許多爭議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且雙方矛盾有可能更加的激化,甚至會導致社會事件或悲劇,這是法律的觀點和社會現實的矛盾,法院會充分考慮社會實現問題,而不判決離婚。如起訴一方多次起訴離婚,一是表明其離婚的堅決和決心,也表明了雙方在感情上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起訴次數越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越大。
二、主要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3、《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所述,針對一方不同意三次起訴離婚行政複議行得通嗎這一問題,其實大家可以看出來,不管是起訴還是協議離婚,其實都是夫妻雙方的事情,與行政機關完全無關,並且在這一關係當中,行政機關更不會介入,所以不管怎麼來説,對於離婚這一問題,行政複議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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