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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家庭主要成員包括哪些

法律規定的家庭主要成員包括哪些

一、法律規定的家庭主要成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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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二、虐待家庭成員的法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

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像家庭暴力行為普遍就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往往家庭成員也就是生活在一起的家人,這主要也就是直系血親之間了。實踐中,要是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那麼情節嚴重的往往會認定為虐待罪,之後就會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標籤:法律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