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材料是否是報案的關鍵
一,婚姻詐騙材料是否是報案的關鍵
帶上詐騙的數額以及詐騙方式的材料和對方身份信息去公安局報案即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二、什麼是婚姻詐騙罪
(一)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成立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婚姻詐騙罪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三)婚姻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四)婚姻詐騙罪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五)婚姻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婚姻詐騙存在對於當事人以及家人是一種直接的傷害,但是由於本身存在婚姻上的感情問題,一旦自己的遇到此類問題,解決的時候就會陷入自己的情感與自己的利益的維護的糾結中,不過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學會了解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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