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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費

分手後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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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的男女在分手的時候可能會約定分手費,主要是通過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為表現。但是,從現實出發,男女分手後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費呢?對此,我國法律是否有規定?本文將針對這個兩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1、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因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對此不必理會。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持的。

2、索要“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麼證據來證明其“違法”。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索要“青春損失費”同樣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説,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

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4、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情況予以判斷如果是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但是,對於其他的所謂“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等費用,都屬於私下的約定,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所以如果鬧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因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以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但要是問分手後是否可以索要分手費,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分手費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雙方自願給付的,那麼也是可以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標籤:索要 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