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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錢應不應該還?

有人認為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借了對方的錢,結婚之後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債務,不用再歸還。其實不然,即使雙方成為夫妻,該還的錢依舊要還,不然很可能因此惹上官司。

夫妻之間借錢應不應該還?

看看法律條文怎麼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説債權人和債務人必須合二為一,成為一個民事主體。

但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係的共同體。對外該共同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

(二)借款是在婚前產生的,並且是由個人財產出借,屬於其個人債權。結婚後,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而轉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若干年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在法律依據面前,雙方結婚不產生債的混同,婚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在結婚後仍然存在,個人債權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