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事糾紛

私生子和財產分配的關係是什麼?

私生子和財產分配的關係是什麼?


一些小老闆生活作風混亂,在外面找小三,並生育了孩子,這種孩子不是婚生的,民間稱為私生子。因為疫病或者意外,小老闆去世的,財產分割就成為了家庭成員關注的焦點。為此引發糾紛和矛盾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私生子和財產分配的關係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私生子和財產分配的關係是什麼?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二、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私生子是非婚生的,但是在法律上面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私生子也是有權參與遺產分割的,其地位和去世人的子女、父母及配偶一樣。這就是私生子和財產分配的關係。但是在實踐中,私生子的權益基本得不到保障,因為在傳統的遺囑繼承中,不會給私生子多分配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