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於出軌的分類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在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登記結婚、在法律上建立起婚姻關係後,就意味着雙方都必須相互忠實、對婚姻和家庭忠誠,不得有背叛和不忠的行為,但在現實中,有些夫妻將婚姻視作兒戲,婚後依然遊戲和沉迷於燈紅酒綠、聲色犬馬之中,甚至出現出軌行為,對夫妻感情和家庭關係造成了嚴重傷害,那麼,新婚姻法對於出軌是如何分類的呢?
婚內出軌,屬於違法與不忠,存在情理上的過錯,在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同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賠償。
一、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
二、出軌行為嚴格説還不屬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可請求賠償的過錯行為: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明顯存在對無過錯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來維權(請求賠償)法律支持度還不夠充實。
三、雖然出軌沒有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請求賠償的過錯範圍,但出軌有外遇是違法行為、或不忠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違法與不忠即屬於過錯(法理轉換關係)。
四、關於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説就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 :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 :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説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 :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説,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案例《周某訴張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對婚內出軌,無過錯方主張賠償提供了判例,具有指導意義。
綜上所述,關於新婚姻法對於出軌的分類,主要包括三種,首先是通姦,其性質為當事人斷續與非婚女性發生性行為,其次是同居,當事人與非婚女性長期持續的居住在一起,但並沒有確定夫妻名義,還有重婚行為,當事人與非婚女性或者已結婚女性以夫妻名義居住在一起,並被附近人羣知曉和誤以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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