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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19條的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19條的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是在老的婚姻法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的,目的就是更好的服務於婚姻,更好的處理問題。新婚姻法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其中新婚姻法19條,不知道大家是否瞭解。新婚姻的完善了之前的內容,出台了新的第十九條內容。但是具體的新出台的新婚姻法19條的內容是什麼樣的,可以到本文進行詳細的瞭解。

一、新婚姻法19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是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國夫妻財產製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製是相對於法定財產製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製,而法定財產製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本條第一款即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婚前財產的詳細界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裏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説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通過本文的詳細介紹和分析,大家對於新婚姻法19條的內容應該都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新婚姻法是經過嚴格的修訂和完善的,目的就是確保每一條內容能夠更加嚴格,更加適應婚姻問題處理的要求。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進行新婚姻法的瀏覽和閲讀,當然法律的內容比較多,大家需要花更多的時間研究和分析,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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