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證明需要哪些手續
在離婚率逐年增高的我國,分居是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的選擇。分居,意味着倆個人已經實際上走到了婚姻的盡頭了,只是在名義上還是夫妻。最後,就會選擇分居離婚,而分居離婚需要分居證明。那麼分居證明需要哪些手續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分居證明的手續。
一、分居證明需要的手續
分居證明並沒有專門的開具機構。一般可以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或是讓居委會或物業開具證明。
雙方可擬一份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協議,一般分居二年可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注意的是隻要是合法婚姻關係不管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
二、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樣被法院採信的概率高。
分居兩年的證據,主要有租房合同,房產證,工作證,暫住證,居委會證明等等。
三、認定分居應注意什麼
1、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説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3、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遇到有人諮詢説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但是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因此,分居證明並沒有相關的開具機構,需要的就是雙方之間的協議或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而以上都沒有時,就可以提供雙方分居的證據,相信只要是真的分居,會有很多證據表明已經分居了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的介紹,如果大家還有想了解的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在線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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