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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首付產權問題

新婚姻法首付產權問題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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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付首付的問題有什麼規定

婚前男方出錢付首付,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對女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法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經公佈後即引發民間廣泛爭議。“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等規定被指保護了強勢地位的一方。也有網友認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首選由“富二代”變成“績優股”。

在一個愛情與婚姻越來越物化的年代,房子既招安了年輕人的擇偶觀,也成為離婚糾紛中的痛點。裸婚的人畢竟少數,大多數中國式婚姻裏的房子,往往裹挾着太多情感與利益衝突。最高法在這樣的語境下出台這個司法解釋,顯然是為了破解此類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法律婚姻關係中嵌入更細的物權邊界,藴涵着法律實踐的精確操作,讓法律成為剛性工具,值得肯定。問題是,法律固然需要彈性係數小的踐行空間,卻不能為追求“精確性”而遠離基本人情。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遠離“看得見的人情”,是全面博弈的缺失,可能失去法的呵護温度。

綜上所述,其實男子付首付的行為就只是對房子初期的房款進行了提前墊付,後期的剩餘房款如果是和妻子一起支付的就只能把房子作為共同資產進行合理的分割,而首付部分會讓妻子進行合理的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