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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未成年犯罪法規包括什麼?

一、誘導未成年犯罪法規包括什麼?

誘導未成年犯罪法規包括什麼?

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應當以被教唆者與教唆者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為前提,如果不構成共同犯罪,則不應當適用教唆犯的規定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併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6週歲前後都實施了上一個問題所説的犯罪行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那麼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以後的行為的刑事責任,對16歲以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一併追究。

孩子犯罪的定性不同於成年人。

介於孩子正處於成長期和塑造性較強的階段,我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下的孩子完全不負刑事責任,14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孩子只負相對刑事責任。

也就是説,處於這一階段的孩子只有實施以下八種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

若孩子年齡已達16週歲,則與成年人一樣,負完全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教唆犯與間接正犯有何區別: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在主觀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間接正犯,又稱間接實行犯,是指行為人不直接去實施犯罪,而是利用無犯罪故意的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為工具實施犯罪,以實現其追求的犯罪目的。

第一,主觀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觀方面是教唆者通過教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故意,通常情況下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間接正犯只有單獨犯罪的故意。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間接實行犯則是利用他人實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無犯罪故意,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

第三,犯罪形態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間接正犯是單獨犯罪。

第四,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與實施犯罪行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擔刑事責任;而間接正犯則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擔責任,被利用者由於無刑事責任能力或無犯罪故意而不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以及精神健康的,更應當是嚴厲的加以處罰,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