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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是監外執行也不會有

一、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是監外執行也不會有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是監外執行也不會有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會進行監外執行的。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可見,暫予監外執行是因為罪犯出現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而採取的一種暫時性措施。當該情形消失後,還是會收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説,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一般對未成年人和七十五週歲的老人進行判刑,應當根據緩刑的相關程序進行。緩刑是指對不適宜收監的當事人,在社區進行改造的相關的制度,緩刑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比如犯罪情節較輕,所以通過多次犯罪的犯罪者是不適用於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