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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為此需要結合《民法典》等法律來綜合考量。

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均認為,股權轉讓受公司法調整。根據前文論述,由於股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原則上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並不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況下,要想否定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效力,需老師是否有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情形,即受讓方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明知轉讓方夫妻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或夫妻感情惡化期間,以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的價格受讓股權。在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轉讓合同無效之訴。

事實上,在法律實踐中,儘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不要求轉讓方的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

當夫妻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權益也都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要徵求配偶的意見,當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要將共同財產和進行平均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