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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案帶走的東西會返還嗎?

一、警察查案帶走的東西會返還嗎

警察查案帶走的東西會返還嗎?

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的情況下有可能被沒收,如果是和案件無關的物品警察應該退回。民警如果因為辦案的需要帶走物品,應開據扣押單,在案件偵查終結時,如果不屬於違禁品或涉案物品,應返還物品所有人;如果需要作為證據,應移交法院,由法院對該物品作出決定。

二、警察扣押物品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根據《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違反法定程序的;

2、對明知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

3、不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的;

4、提取涉案財物後,在規定的時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向涉案財物管理人員移交涉案財物的;

5、擅自處置涉案財物的;

6、依法應當將有關財物返還當事人而拒不返還,或者向當事人及其家屬等索取費用的;

7、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涉案財物損毀、滅失的;

8、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案件審批人、審核人對於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被警察帶走的物品,如果不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憑藉警察出具的憑條來到公安機關領取物品,如果涉嫌違法的警察就會對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果警察涉嫌私吞物品的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要求退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