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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

婚姻法婚姻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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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彩禮返還包換哪些?

你好,在戀愛關係中,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物,具有非常明顯的目的性,即為了締結婚姻關係,故當贈與財物數額較大時,應當認定為彩禮的範疇。同時因該財產從本質上來看其依附的是一種身份關係,是以締結婚姻為條件。
但男方給女方的禮物以及“小門錢”屬於為增進雙方情感所作出的贈與行為,男方無權請求女方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