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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私人財產怎樣分?

家庭暴力離婚私人財產怎樣分?

一、家庭暴力離婚私人財產怎樣分

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一)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二、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離婚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起訴離婚。

(一)《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婚姻法》第45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不管是因為什麼情況,個人的婚前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會進行離婚財產的分割,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因為一方家暴離婚的那麼在分割的時候會照顧無過錯方來進行分割,離婚的時候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