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要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除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還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下面,小編將和大家分享實施家庭暴力應該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要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公安機關和羣眾自治組織的介入,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減少家庭暴力所導致的損害。但在一般的觀念裏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家務事”,該觀念往往導致救援單位的遲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擴大。

所以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救援機關和組織的救援義務,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機關和組織行使職權。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後,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怠於行使職權,導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擴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實施家庭暴力的行政責任,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哪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女性面對家庭暴力時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