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庭暴力的界定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家庭暴力的界定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係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徵。如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這裏的親屬關係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繫的親屬關係,還包括依法律關係形成的親屬關係,如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兄弟姐妹關係等。在這裏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係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後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
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
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繫:
首先,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於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至於在精神暴力後強迫或魯莽為之的性行為則無疑是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
如果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一些矛盾和爭吵後,雙方開始動手並出現了鬥毆事件後,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那麼如果沒有出現嚴重的傷害時,一般情況公安部門會先進行調解處理,如果調解無法解決,一方也可以提起訴訟,所以在這裏也是建議大家避免出現此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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