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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和將繼承份額贈送是否一樣?

一、放棄繼承和將繼承份額贈送是否一樣?

放棄繼承和將繼承份額贈送是否一樣?

放棄繼承和將繼承份額贈送是不一樣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繼承人將其應繼承份額讓與其他繼承人,屬於繼承人之間的自願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該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繼承人債務是否需要繼承人償還?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裏所説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

3、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進行償還後,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4、但是在遺產本身價值不高的情形下,繼承人確實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繼承遺產。如果法定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必須在對遺產處理以前,向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做出書面的表示。

5、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受遺贈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依照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一般來説,受遺贈人只要是不表示接受遺贈,即視為是放棄,與債務無涉。

在實踐中,遺產往往是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如果希望不承擔債務,保管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並儘快通知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就遺產和債務的清理達成一致意見,以免日後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項目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繼承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大多情況之下都是按照法定繼承來完成的,而對於繼承人來説的話是擁有放棄繼承的權利的,這個屬於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情況的。

標籤:繼承 份額 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