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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份額贈與他人

法律1.44W
放棄繼承份額贈與他人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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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繼承份額附條件贈與他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你好,法定繼承人將繼承份額附條件贈與給其他法定繼承人,屬繼承人之間的自願處分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繼承份額,雖然沒有關於“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將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的直接表述,但對於公民來説,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法定繼承人之間將繼承份額贈與其他繼承人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按《繼承法》規定,分配遺產時,繼承人可以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沒有第三者可供選擇。沒有繼承遺產前,還不能算是繼承人的財產,無權聲明贈送。繼承遺產後屬繼承人財產,繼承人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那時繼承人再贈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