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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一起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怎麼分割房產?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戀愛期間一起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怎麼分割房產?

戀愛期間一起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怎麼分割房產?

現在很多年輕人,在結婚前已經有了買房能力,就一起出資購房。李曉娟這次要講的是,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起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且分手時還寫了協議,那麼房產會怎麼分割。

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

2005年,小紅和小明為了一起購房,小紅賣掉了自己的房子,房價款9.3萬,提取了公積金4萬;小明提取了公積金3.4萬。雙方工共同出資按揭購房,房款40萬元,首付16萬元,房屋的契税1.2萬元也是雙方一起支付的。房產登記為小紅、小明共同共有。

2006年7月,小紅在單位代小明領取獎金4000元,並用該房抵押向朋友借款24萬元,最終在同年9月提前償還按揭貸款20萬元。此前已共同償還按揭款2.1萬餘元,餘下按揭款及利息由小紅償還。

其間,小紅與小明自願解除同居關係,並協議約定小明願意將共有房屋所有權全部無償轉讓給小紅。

2010年4月,小紅訴請過户。此時該房價值80萬餘元。

法院認為:爭議房屋購房款由首付款和按揭貸款兩部分組成。

從首付款籌款及出資時間、證據形式等情況綜合分析小紅岀資較多且其提供證據明顯優於小明出資證據,但雙方均無明確證據證實各自實際投入房屋首期款實際金額,只能推定雙方等額支付首期款16萬元,各自支付了8萬元。按揭款24萬元,其中2.1萬元由雙方共同支付,餘款由小紅支付。

小紅代小明領取4000元獎金,無證據顯示已交付小明,亦無證據顯示該款用於何處,小明主張該款用於購房,應予採信。

故依相應證據,可認定對爭議房屋,小明出資數額為10萬元,佔購房款25%。

雙方雖有房屋共有權轉讓協議,但權利義務並不對等,而是無償贈與,且協議簽訂後,並未按協議意思過户至小紅名下,由於系無償贈與性質,在產權未過户前贈與人可撤回贈與,故該協議不能作為雙方處分共有財產的依據。

房產登記公示是認定房產權屬甚至是區分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重要依據,但對基於家庭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而產生的共有,有時真正權屬與房產證登記可能不盡一致,分割時應儘量體現公平原則。

同居期間共同購置房產,通常情況下按投資比例分割,但已明確登記為共同共有的房屋,應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為基本原則,並充分考慮投資人對房產出資多少。

從雙方對房屋實際權利份額及房屋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小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應支付給小明相應房屋評估價。獎金繫個人出資,首付及2.1萬餘元按揭款、契税為共同岀資,總共出資25%,酌情參照30%比例,由小紅折價24萬餘元給小明。

同居關係結束時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涉及的細節會比較多,如果產生糾紛,建議找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諮詢,會給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