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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公證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意定監護公證書的內容是什麼?

意定監護公證書的內容是什麼?

意定監護公證內容是關於監護人的決定,還有監護職責的決定,做出公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的公證與其它的公證是一樣的需要到當地國家批准的公證處部門進行公證;監護公證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集體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集體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3、被監護人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

4、意定監護協議;

5、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二、意定監護公證注意事項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意定監護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3、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後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載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公證機構在我們國家的作用,主要是對於相關的事項作出工程時期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比如説遺囑的時候可以進行公證,同樣的關於監護人的確定問題也是可以進行公證的,這樣一來公證就會發生很高的效力。

監護制度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制度,一般情況下是包括有法定監護制度和議定監護制度,如果是既定監護制度的話,首先是需要關於監護方面的權利來進行協商,協商完畢之後還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這樣是可以去進一步的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