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是什麼,意定監護人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33條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該法條是對成年人進行意定監護的一個規定,也是我國民法典對於監護制度的一個重要突破,有利於緩解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的一些法律問題。
那麼具體來講,什麼是“意定監護”?意定監護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01什麼是意定監護?
生老病死乃人生常事,當自己年老了走不動路或者意志不清晰的時候,當然希望能有一個自己信任,與自己關係足夠好的人的來照顧自己。
因此不同於法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就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信得過的人,可以是家屬,也可以是親友,書面指定對方做自己失能之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並依約定處置自己的財產和權利。
在進行意定監護時,為保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涉及到被監護人將來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非常重要,為確保有據可查,減少糾紛,因此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
(二)意定監護協議必須要在行為人意志清晰,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簽訂,當行為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意定監護人才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法律行為。
(三)意定監護效力優於法定監護,且意定監護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利益,其可以由被監護人的繼承人之外的親友、組織擔任,所以意定監護不影響法定繼承。
02意定監護人的範圍
(一)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
這部分人羣主要指當事人近親屬以外的遠親或者朋友,當然他們需要同意擔任監護人且具備監護能力,這時他們可以成為當事人的意定監護人。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
這裏法律並未明確“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的範圍,因而這個範圍比較寬廣,主要包括:村委會、居委會、婦聯、民政部門、醫療機構、殘聯等,像養老院、公益組織也是可以擔任監護人的,通常來講,只要具備監護能力的組織,就有權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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