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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在丈夫去世後繼承婆婆的財產

大家好,我是信金國律師。

能不能在丈夫去世後繼承婆婆的財產

最近收到一位當事人的諮詢:“信律師您好!我丈夫走得早,婆婆一直和我一起生活,也一直由我照顧。

我丈夫還有個弟弟,但是從來沒管過婆婆。

婆婆去年去世了,留下一套價值200萬的房子。

現在丈夫的弟弟突然冒出來,説房子是他的,要求我搬出去!還説我不安好心,就是為了房子才照顧他媽媽!請問我該怎麼辦?”如這位女士的遭遇,盡心盡力照顧婆婆直到其辭世,可能分不到財產不説,還會有人説你贍養老人就是為了掙財產!面對這種情況,如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一、這位女士對於婆婆的房產有繼承權嗎?

(一)老人是否有立下遺囑?

如果老人沒有立下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相關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喪偶兒媳對公婆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對公婆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幫助,並且這種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

此外這個規定,不會因為你改嫁就剝奪了你繼承財產的權利,丈夫去世,你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我國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改嫁與你贍養公婆是兩回事。

此外,還有朋友擔心自己改嫁,孩子就不能代替過世的父親繼承祖輩的財產了。

這個也不必多顧慮,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無論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代位繼承財產。

綜上,在婆婆沒立遺囑的情況下,這位女士對於婆婆留下的財產是有繼承權的。

但是如果婆婆留下了有效的遺囑,就得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繼承了,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一點。

(二)婆婆沒立遺囑,可以讓丈夫的弟弟少分財產嗎?

上文説到,喪偶兒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這位女士對婆婆已經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她當然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而她丈夫的弟弟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財產時,對其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當然,在本案中以這個弟弟的態度,估計當事人之間很難協商一致,這時就需要訴諸法院,來對遺產進行分割了。

二、喪偶兒媳在照顧公婆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負有贍養義務,只籠統地規定了一個“協助贍養的義務”。

在生活中時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女人在丈夫去世後因為種種原因並不改嫁,仍舊在婆婆家生活,像對待自己的父母一樣盡心照料公公婆婆。

有的女人雖然改嫁了,但仍舊把原來的公婆當做父母一樣悉心照顧,為其養老送終。

我們在道德層面雖然讚賞這樣的行為,但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老人有可能這邊被你照顧着,然後又偷偷寫份遺囑,把財產留給其他子女。

先不説財產有多少,光是這個事就挺讓人心寒的。

如何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呢?我們可以和老人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我為您養老送終,當您去世後把財產贈與給我。

我認為這種做法至少是公平的,贍養老人的同時也應當維護自己的利益。

當初照顧老人一個個不見人影,等到繼承財產時突然都出現了,不可笑嗎?而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大於遺囑,這樣老人就無法通過遺囑的形式把財產留給其他人。

如果公婆是真心想讓你照顧他們,當然願意簽署這份協議,而不是找各種説辭推卻。

在這個問題上,還望三思,別最後讓自己寒了心。

此外,簽署一份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涉及龐雜的法律知識,可能還需要公證等,最好諮詢我們家事律師,為您提供一份專業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