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取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在未來的十幾年甚至一生之中,只能限時限次與子女見面,不能親自撫育子女,不能時常陪伴在孩子左右,對於絕大多數父母來講都是難以忍受的,而且當事人離婚後再想變更撫養權,也非常困難。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為了爭取子女撫養權,不惜重金,甚至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財產,即便這樣,案件的結果依然不如人意,問題出在哪呢?
01離婚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孩子並非財產,往往凝結着父母深沉的感情,因此不是誰經濟條件好掙得多,就一定能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
還有的當事人為了爭取撫養權甚至不擇手段,比如搶奪藏匿子女,不讓孩子與父親或母親見面;威脅或者恐嚇子女,讓孩子不敢表達真實意願等。
事實上,這些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有時反而會成為取得子女撫養權的阻礙。
我們需要明白一個基本的道理,在離婚案件中,法律保護的並不是男方或女方身為父母的權益,而是子女的權益,“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官判定撫養關係歸屬的核心原則。
簡言之,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更能夠健康成長,得到充分的教育,法官就會判決子女歸哪一方直接撫養。
婚姻是感情的結合,離婚卻是理性的結果。
在爭取子女撫養權的過程中,不是一個比慘博同情的過程,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圍繞己方優勢與對方劣勢進行舉證,往往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02爭取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其實不管父母離婚與否,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而我們所説的“爭取撫養權”,其實是父母爭取直接撫養子女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一般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孩子的意願。
已滿兩週歲不滿八週歲的子女,則由法院根據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也就是説,如果女方自身條件相對較弱,又想得到撫養權,應當儘早起訴離婚,不要猶豫不決拖到子女兩週歲以後。
孩子再大一些就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條件,孩子的意願等,來認定撫養權的歸屬,那麼我們需要蒐集哪些證據呢?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①自己的工資收入優於對方,如納税證明、工資表等;
②自己的受教育程度優於對方,如學位證書等;
③自己的居住條件比較好,距離學校較近,方便子女上學;
④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忙照看孩子,且身體條件都比較好;
⑤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感情較好,可由居委會開證明,或者收集其他證人證言;
⑥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⑦自己思想品行、工作表現比較好,可由單位開證明;
⑧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⑨證明自己適宜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①對方有婚外情、出軌、嫖娼等情形的;
②對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惡性傳染病的;
③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子女的;
④對方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⑤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⑥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宜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涉及撫養權糾紛的離婚案件,案情可能沒那麼複雜,但人身關係並非對立關係,需要考慮的事項反而更多。
一旦自己處理不好,法院把孩子撫養權判給對方,留給你的將只剩下後悔,這在很多當事人那裏已經得到印證。
所以離婚時要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建議諮詢律師處理,需要法律幫助可以和我具體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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