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平等處理權規定是怎樣的?
一、夫妻財產平等處理權規定是怎樣的?
1、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置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夫妻與婚前或婚內訂立財產協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依法則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3、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5)其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二、哪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三、離婚轉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
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2、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離婚後,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因此雖然夫妻雙方都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畢竟是共同共有,所以要處理其中的一部分財產,必須要經過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所以需要雙方進行協商之後才能夠對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當然,如果只是針對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開支,那麼其中一方也是可以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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