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怎樣處理財產孩子的責任?
一、夫妻怎樣處理財產孩子的責任?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和子女的分割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照顧女方和兒童的原則進行,並利於子女成長。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財產的分割需協議解決,屬於婚後取得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對於婚前取得個人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對以上財產的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夫妻離異,對於孩子撫養權規定是,孩子2歲以內屬於哺乳期,歸女方撫養,孩子10週歲以上,夫妻離異時協議撫養權需要徵求孩子意見,看孩子願意跟誰一起生活。孩子2--10週歲之間,需要離異雙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協議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分割是比較麻煩的事情,一方面財產侵害涉及到雙方的切實利益,很難做出心平氣和的協商和溝通,另一方面雙方可能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也比較激烈,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提交下司法機關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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