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是增加了離婚難度嗎
《民法典》第1077條這樣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今,如果想協議離婚,需要先經歷一個30日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在第二個30日內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超過第二個30日,預登記失效,想離婚繼續登記30日的冷靜期。
這樣算來,現在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最短需要31天,最長需要60天可以離掉。
如果在31日-60日之間,雙方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視為撤銷離婚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想離婚的話,需要重新申請離婚,重新經歷30日的冷靜期。
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反悔,都無法完成離婚登記手續。
這就是引起熱議的民法典問題之一:離婚冷靜期。
對於離婚冷靜期,社會上有不用的聲音。
一種聲音説,離婚冷靜期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是法律的倒退,是社會的倒退。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冷靜期明顯限制了離婚自由。確實有少數夫妻會因為一時衝動離婚,但不能由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還有一種聲音説,經過半年多的檢驗,離婚冷靜期確實避免了一些已離婚,根據民政局的數據,今年的離婚數據就比去年的減少了一半。
關於“離婚冷靜期”,我們來看一下杭州專業婚姻律師李曉娟律師的看法:
每一對夫妻在走進民政局達成協議離婚之前,都經過了對於離婚、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多次協商,但凡有一項協商不成,都不能達成協議離婚。所以,大多數夫妻去民政局辦理離婚都不會是一時衝動而為之。
我們不能否認離婚冷靜期有其積極的一面,出發點是好的,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但,立法者沒有考慮到大多數離婚是理性、冷靜的。
對於很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家庭來講,雙方多在一起一秒就多煎熬一秒,而離婚是雙方最大的解脱。離婚冷靜期,無疑會激化矛盾、增加衝突。
所以,民法典出台以後,我一直在思考,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可以解決人們在離婚冷靜期時代,也可以快速高效的離婚。
通過這八個月的時間,通過我辦理的離婚案件,我發現,是可以的。
如果雙方達成一致離婚意見,又不想等一個月的冷靜期,可以由一方起訴至法院,調解離婚。程序快一些的,在半個月之內可以離掉,既高效、調解書又有強制執行力。對想盡快離婚的當事人來講,也不失為一個好的離婚辦法。
離婚要謹慎,我也提醒現在的年輕人,結婚更要謹慎。
不要因為感情以外的任何原因去結婚,比如長輩催婚、比如想一起買房、比如意外懷孕……任何一個原因都不能成為你趕緊結婚的理由,結婚只能是因為感情,因為你想和那個人一起生活,因為你想和那個人共度一生。無論能否共度一生,最起碼,你要有這個美好願望。
最終,回到離婚的話題,鞋子是否合腳,只有自己知道。如果不能有一個好的婚姻的話,就給自己一個好的離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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