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小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適用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賠償的項目一般涉及以下內容: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其中誤工費沒有,因為學生不存在工作的問題)當然如果出現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學校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
1、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確立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加重校方的舉證責任,有利於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3、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對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並強調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即要求受到校園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具體來説,需要就學校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保護、疏於控制監督四個方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並非所有的學生在學校受傷之後,學校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通常情形下,只要學校能夠舉證自己對學生受傷這個事實並不存在過錯,那麼就可以不賠償。而對於學校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具體的賠償數額可以結合學生的受傷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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