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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不是已經否認事實婚姻關係?

一、法律上是不是已經否認事實婚姻關係?

法律上是不是已經否認事實婚姻關係?

是的,沒有事實婚姻一説,其實早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對事實婚姻一概不予承認,不登記結婚同居的婚姻,現在在法律上叫做“非法同居”,非法同居不合法,但也不屬於違法,不受法律追究,但也得不到法律保護。

婚姻關係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民法典》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三)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二、事實婚姻能否構成重婚罪?

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先婚是事實婚,後婚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後婚為事實婚的情形;三是先後兩個都為事實婚的情況。

對事實重婚,法律也必須予以制裁。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説明,法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三、事實婚姻怎麼形成的?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構,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户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的説法,事實婚姻是可以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辦理結婚手續,還有一種是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重婚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需要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