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財產繼承政策是什麼?
一、再婚財產繼承政策是什麼?
再婚財產繼承政策是按照遺囑或者是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處理,可以繼承,父母與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相互歧視或虐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繼承的原則包括哪些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財產繼承方面的一切問題,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即使是存在再婚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沒有遺囑,第一順位的繼承者也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並且同一範圍的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數額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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