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不公證可以嗎?
放棄繼承權並不是必須要公證,一般在放棄時,只需要採取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明確的表明自己不想獲得遺產的繼承權就可以了,公證並不是放棄繼承的必要條件,故此可以自由選擇。
放棄繼承權並不是必須要公證,公證並不是放棄繼承的必要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時若是選擇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4)所放棄的財產是否存在,是否有相關權屬證明。
以上經公證處審查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任何依據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的規定,獲得遺產的繼承權之後,若是並不想辦理遺產的過户手續,此時是可以選擇放棄繼承遺產的,只要做出放棄聲明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那麼放棄就是有效的,且一旦放棄之後就不能後悔了。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的,此時是繼承權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只需要放棄繼承權只要是繼承人的真實表示即可,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對放棄繼承進行公證的,此時作出公證只是增強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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