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逝財產怎樣分割?
1、遺囑繼承,即如果老人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那麼繼承人可以依據遺囑直接分配財產。
2、遺贈。如果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好友,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也屬於有遺囑的情況,遵照遺囑執行即可。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3、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4、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
1、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2、遺囑的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以下六種形式: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4.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需要注意,《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沒有優先效力。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或者是個人財產都是屬於老人自己的合法財產,老人在生前所定義的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是不得進行違反其遺產就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處理,如果有認為不公平的情況,也是屬於合法行為,不存在質疑或者是取消了遺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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