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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有冷靜期麼?

夫妻協議離婚有冷靜期麼?

一、夫妻協議離婚有冷靜期麼?

協議離婚有冷靜期,《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

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

2、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3、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雙方當事人已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離婚協議可以附條件嗎

離婚協議不可以附條件。我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一旦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就違背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生在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會導致離婚協議自始無效。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方式,協議離婚需要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包括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當事人已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