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哪些婚姻關係形成重婚
一、哪些婚姻關係形成重婚
1、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2、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是與之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的行為。比如説:兩個人以“老婆,老公”相互稱呼,或其動作,行為表現足以讓周圍鄰居相信二者是夫妻,又連續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一般至少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樣,才能構成重婚。重婚不但是嚴重違反民法典的行為,還是一種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
現實生活中,能夠證明對方有重婚行為的證據十分難收集。一般情況下,在對方否認有重婚行為的前提下,如果想證明對方有重婚的行為,需要以同居住所地的鄰居或居委會的證言或證明;或者有知情的其他證人的證詞,且證據內容足以證實重婚事實存在;或者有其他證據印證,比如重婚者的書信來往,聊天記錄等。相對來説,證明到重婚這一步是非常困難的。
二、怎麼認定重婚罪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 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1)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黃昏醉不是必須要判刑的,如果能滿足一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不判處刑罰的。比如説已經過了追訴的時效期限,或者是情節比較輕微,沒有危害不大。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等等,像這些情況就不是,一定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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