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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損害賠償多久提出

夫妻離婚損害賠償多久提出

一、夫妻離婚損害賠償多久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並導致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過錯行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

2.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

4.虐待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遺棄家庭成員,即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6.有其他重大過錯,即婚姻中其他違反婚姻和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通姦、吸毒、賭博、嫖娼等過錯行為,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定是否構成重大過錯。

這不僅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有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範圍?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賠償金數額也不盡相同。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情確定。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以過錯方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大小為賠償依據。

精神損害賠償,考慮過錯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影響等具體情節,以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準,同時考慮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達到撫慰婚姻無過錯方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時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提交哪些證據?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無過錯方負有舉證責任。

需注意應當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收集證據,諸如: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驗傷證明、傷情鑑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遺棄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對方過錯行為或事實的照片、錄音錄像;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離婚損害賠償可以説是法律對無過錯方的救濟,即夫妻因為一方具有法定過錯行為,從而導致感情破了,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對於無過錯方來講其實是比較無辜的,這種情況下符合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在離婚的同時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至於離婚損害賠償多久提出,上文已經做了詳細解答。若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點擊頁面上的諮詢按鈕,向我們的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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