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離婚財產應當怎樣分
一、精神病離婚財產應當怎樣分
1、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不得分割;
2、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3、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精神病人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幫助。
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於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後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精神病人離婚,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理應也享有婚姻自由,但精神病人離婚情況特殊,只能通過訴訟予以解決。而且,審理此類案件,首先,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其次,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作出決定,因此,此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即便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也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再次,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儘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對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與精神病人離婚是一件難度明顯高於普通人離婚的案件類型。其中不僅涉及訴訟中要為精神病人確定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還要考慮離婚後精神病人所面臨的的現實生活困難。甚至有些法官索性選擇判決不準離婚。粗略算下來,一個與精神病人離婚案件的辦案時間少則持續半年,多則數年的情況都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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