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一、事實婚姻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可以。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沒有出現法定過錯,在離婚時並不涉及到賠償問題。在離婚時出現以下情形,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出現上述過錯,並不因為一方提出離婚,就需要對另外一方進行賠償。
當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自願達成一致,願意對一方進行補償,不違反法律規定,尊重雙方意願。
但通過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判決,不符合賠償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三、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同居生活多年,並且育有了子女的事實婚姻,雙方在分開時除了分割共同財產外,作為女方是可以向男方提出賠償的要求,賠償的具體數額可以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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