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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財產公證處能公證嗎?

婚後夫妻財產公證處能公證嗎?

一、婚後夫妻財產公證處能公證嗎?

婚後夫妻財產公證處能公證。

夫妻財產公證程序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1、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

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清償作出約定。

二、夫妻財產公證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1、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裏,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着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説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不會再為劃分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也就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房主我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在當地的社會,大多數人對於結婚之後的財產方面等問題是沒有做出特殊的約定的,那麼一般情況之下所獲得的工資獎金都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也有一些人員是屬於婚後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制,那麼關於這方面的一些協議也可以到當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