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證的婚前財產夫妻能繼承嗎?
一、已公證的婚前財產夫妻能繼承嗎?
已公正的婚前財產夫妻是否能繼承:婚前財產的公證是證明婚前的財產屬於一方所有權而非共有權的事實,但被繼承的財產並不是共有的財產,而是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因此,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繼承其遺產。生存的再婚配偶與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2、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3、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5、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6、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效力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後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後辦理。
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就是説,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以經公證的夫妻財產是可以由雙方夫妻進行繼承的,但是需在其中一方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繼承的並不是全部的財產,而是被繼承人個人部分的財產。每個地域的對於該問題的解釋都是一致的,等同於國家的婚姻法,在當地的民政局可以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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