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公證有效嗎?
一、夫妻婚內財產公證有效嗎?
有效。婚內財產公證在雙方離婚後,依然有效,不因雙方婚姻關係的變化而變化。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婚內財產公證的,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內容的真實性的過程。對婚內財產公證,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公證過的婚內財產協議具有公證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約束力。公證作為一種證明制度,其證明結果的直接表現是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因此,公證的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載體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夫妻簽訂的財產協議並非以公證為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內財產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採用含有委託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託書,並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三)審查: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四)出證: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對於我國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劃分來説,此時是分為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和約定的夫妻財產製的,如果是夫妻之間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約定了夫妻財產的,此時也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公證處遞交法定的材料,辦理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協議的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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