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1、若是婚後取得的公積金,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進行分割。根據最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要是一方在結婚之前取得的公積金,則通常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如果離婚了,公積金能不能分割呢?
離婚後公積金能不能分,這個要區分開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公積金。其他的部分的還是歸繳存人所有。
一般在實際情況出現時,對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公積金數額轉換成貨幣等其他財產,由享受公積金待遇的一方給付無公積金一方貨幣或其他補償。
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户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較低一方差價補償。
在享有公積金一方還在償還房屋貸款時,司法機關不宜直接提取公積金進行分割。而仍應堅持由享有公積金的一方提供其他諸如貨幣補償、房屋共用等方式進行分割公積金份額。不能因這一案件當事人的利益而損害銀行或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利益。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説,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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