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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不可以約定生效的時間?

離婚協議可不可以約定生效的時間?

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分別是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而在協議離婚中,雙方協商一致的需要簽訂離婚協議然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離婚協議書需要採取書面形式,在離婚協議書中需要對財產分割、撫養權分配、債務處理等問題進行約定,註明雙方的婚姻狀況等,離婚協議書是結束婚姻關係時很重要的文書,需要當事人認真對待。

而在諮詢離婚協議相關事宜時,有些當事人會提出自己的疑問,例如能否先簽訂離婚協議書,處理完財產和撫養權再去進行離婚登記;能否約定離婚協議書上的條款在特定時間內生效等,因此本文將會圍繞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幫助當事人瞭解離婚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書何時成立和生效?

離婚協議書的成立,可以以我國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為準,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行為人需要具有和該行為匹配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雙方簽訂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最後是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達成一致進行簽名時即告成立,但是離婚協議書具體的生效時間和成立時間是不一致的,這是由於離婚協議書本身就和一般的協議有所不同,其本身的調整人身關係的屬性以及和離婚登記相關的特性使得其具備不同的性質。

離婚協議書本身規定的是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產分割和撫養權分配等事宜,本身就是以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為條件的,因此司法實踐當中一般都將離婚協議書視為附條件生效的協議,也就是説離婚協議生效的時間點是離婚登記的完成。

所以,離婚協議書中規定的財產分割等雙方的約定,需要在離婚登記後,也就是雙方婚姻關係接觸後,才對雙方產生協議的效力;先進行離婚協議簽訂後進行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發生效力也是從進行了離婚登記開始的。

二、離婚協議書可以約定生效時間嗎?

離婚協議書本身的附條件生效性質並不來自於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的賦予,而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因此即使在離婚協議中另行規定生效時間也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約定的期限早於離婚登記的時間,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離婚登記的條件;而如果約定期限晚於離婚登記,則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按照該時間生效。

而且,離婚協議書並非只存在於雙方之間的普通協議,在進行離婚登記時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或者現場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還需要進行備案,因此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儘量不要自己進行其他內容的約定,以防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三、簽訂離婚協議書時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中除了約定財產分割、撫養權分配和債務處理等事宜以外,有些當事人會做一些特殊條款的約定,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這一特殊的人身關係,離婚協議中有部分約定是無法發生效力的,提醒各位當事人注意。

首先,涉及到婚姻自由和生育權的約定是無效的,例如約定一方在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再婚或者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不得生育子女的,這類約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法發生法律效力也無法約束當事人。

其次,如果涉及到子女問題的,例如限制一方當事人之後生育的子女繼承權的,或者約定給付撫養費超過法定合理的年限和範疇的,由於違反法律法規,也是無效的。

實踐中還可能出現一種情況,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的,這種約定實際上是不符合離婚協議的相關規定的,如果涉及房產約定沒有進行過户後期想通過協議主張所有權的,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如果需要贈與財產,建議另行簽訂協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

本文從離婚協議生效的時間出發,討論了離婚協議簽訂的注意事項,離婚協議書本身涉及到很多人身和財產問題,建議當事人需要寫協議書的,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