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給患重病的妻子支付醫藥費如何辦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和婆家卻拒絕支付醫療費,這樣的故事並不是編的,而是實實在在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妻子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沒有法律依據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疑問,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拒付醫療費怎麼辦?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就這個問題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通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拒付醫療費,患病一方起訴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並不符合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法定情形,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如果一方患病另一方不支付醫療費,患病一方起訴要求分割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那麼這種情況下,患病一方應該如何獲得救濟呢?
《民法典》第1042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説,如果另一方不支付醫療費,可以根據這兩條規定,起訴要求支付扶養費,或者起訴對方遺棄。需要注意的是,患病一方的真實訴求其實是,要求另一方支付醫療費用從而獲得救濟,那麼,最好是依據第1059條去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另一方承擔對自己的扶養義務。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要求,也是夫妻間的法定的義務。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是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養為條件的。只要是具備了前述的前提條件,扶養義務就產生了。扶養義務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結婚時間的長短為條件,而且,即便是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也並不影響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履行。
此外,法律明確禁止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另一方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將會構成遺棄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在夫妻一方患有疾病的時候,另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其不履行這種扶養義務的,患病一方有權訴訟要求另一方支付醫療費。另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患病一方還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要求對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處置。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體系設置還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夫妻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都不需要通過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方式來救濟。當然,如果這種情況下,夫妻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仍堅持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應當起訴離婚,那麼在離婚的同時就可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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