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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夫妻對患有疾病子女的醫療費該如何承擔

當父母離婚時,子女患有疾病需要治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除支付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醫療費,以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子女患病所需的醫療費應由父母雙方共同分擔,但一方未與對方商量而擅自決定採用昂貴的醫療方案的,超出正常的、必要的醫療費用部分擅自決定一方無權要求另一方分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異夫妻對患有疾病子女的醫療費該如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