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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男方蓋的房子,女方在拆遷時有份嗎

在各種各樣的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總是讓夫妻之間的最後一點情分不復存在。

婚前由男方蓋的房子,女方在拆遷時有份嗎

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對於婚前蓋的房子,婚後拆遷所獲得的補償如何分割呢?

案例簡介

李雷與2003年繼承了母親遺留的一套平房。

2006年6月,李雷與韓梅梅結婚登記。

兩人都居住在李雷母親遺留的房子裏。

2008年,由於城市改建,李雷母親遺留的那套房子被拆遷,直接和拆遷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並因此獲得拆遷款100萬元。

2009年,李雷從銀行卡取出了60萬元預買一套商品房,可沒有選到合適的户型。

李雷就把錢存到妻子韓梅梅賬户上,夫妻兩人一起到處看房子。

最後看中了一套郊外的兩居室,房子登記在了李雷名下。

2012年,韓梅梅因雙方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該商品房和剩下的40萬元拆遷款。

但李雷稱購買的商品房和40萬元屬於個人拆遷款,不能分割。

案件經過

法院經審理認為:

夫妻婚後購買一套商品房,韓梅梅證明了錢款是從女方賬户轉到開發商賬户的,李雷無法證明該款項是個人所有。

而韓梅梅認為李雷存到自己名下就是給自己的贈與,房子登記在李雷名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結果:

房屋歸李雷所有,李雷給付韓梅梅30萬元補償款。

剩餘拆遷款40萬元歸李雷所有。

夫妻婚後一方所得的房屋,婚後拆遷所得的補償款原則上是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

但拆遷考慮到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者説配合拆遷而給的補償等。

由此獲得的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是享有一定的份額的。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補償款補償或者實行異地安置。

該案件中,李雷的補償方式是補償款補償。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區位補償價、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等內容構成。

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區位補償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的。

從這兩項補償的性質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區位補償價主要是補償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其他費用具有補償給家庭成員的性質。

李雷有這座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擁有了該房屋所代表的財產權利。

拆遷的性質是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與安置。

關鍵是對房屋土地使用權、房屋、地上構築物等損失的補償,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可以説是該房屋價值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

所以,信金國律師認為,基於該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核算的補償款應歸李雷個人所有;

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話)補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其妻子有權分割。

在本案中,李雷把拆遷補償款存到韓梅梅名下,並用該款購買了一套房產。

因為無法證明不是贈與,只是存到了妻子名下而已,

在庭審中,韓梅梅堅持認為李雷其行為是屬於贈與。

因此如果以韓梅梅名下的財產購買,但登記在李雷名下,法院仍會認定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韓梅梅承認該房屋是李雷的個人存款購買的,那麼該房屋就為李雷的個人財產。

李雷既然證明不了該房屋是用自己的拆遷款買的,那麼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韓梅梅有權分割。

信金國律師提醒

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無論在婚後是以什麼樣的形態轉變(如拆遷款,換房等),都是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另一方無權分割。

但如果雙方有協議或者約定的除外。

北京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專注婚姻案件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