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因為出軌導致夫妻離婚的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婚姻中一方出軌,大多出於兩種心態:追求和逃避。
前不久遇到這樣一個案例,男女雙方是大學初戀,畢業時因為女方意外懷孕,在雙方家長的壓力下,他們結婚了。失去掌控的人生就像脱軌的列車,男方在這段婚姻的初始並未建立起責任的概念,甚至覺得自己進入婚姻完全是出於他人的逼迫。
一次出差,在同事攛掇下,出於某種“報復”心理,他找了,事後卻覺得很對不起老婆孩子。
但這點愧疚心理並沒有將他拉回正軌,潘多拉魔盒已經打開,他開始流連在多個女人身邊,常常夜不歸宿,給妻子的精神造成深重的痛苦。
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妻子感覺再也撐不住了,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那麼妻子能否僅以丈夫出軌為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呢?我們來具體聊聊這個問題。
01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據原《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原《婚姻法》第46條實際上是一個封閉性規定,僅羅列了4種情形,而《民法典》施行後,於第1091條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規定“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02 能否僅以出軌為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結合上文,根據原《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婚姻中一方的出軌行為,只有在符合重婚或者同居情形時,才可以此為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在實踐中,證明重婚或者同居比較困難。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合法穩定地共同居住,重婚在此之上要求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證據方面,證明同居需要提供對方與婚外異性共同居住3個月以上的證據,還要提供證明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錄音、錄像等其他資料;而重婚要求更為嚴格,除共同居住的證據外,還需要提供對方與婚外異性的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證等證據。
由於重婚或同居的證明相對困難,這使得原《婚姻法》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不夠強,即便對方頻繁出軌、夜不歸宿,只要不構成同居或重婚,就無法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是《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實際上擴張了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情形,即只要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離婚,並且該行為屬於“重大過錯”(即超出常規的比較大的錯誤),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綜上,如果過錯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非一次兩次與婚外異性發生性行為,而是經常性地出軌、嫖娼、夜不歸宿或者與他人生子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同樣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於“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可以此為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03 對方出軌,還可以怎樣處理?
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是固定的,法院主要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認錯態度、經濟能力以及受害方遭受損害的程度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一般在幾千到幾萬元不等。
可見,大費周章蒐集對方的出軌證據,最終得到的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可能不如想象中那麼多。如果對方婚內出軌,給你造成了特別嚴重的精神傷害,還有什麼更好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對方第一次暴露出軌行為時,往往比較緊張,這時為了把事情壓下去,過錯方可能會寫下一份保證書或者悔過書以求配偶原諒。
然而,只有保證書還不夠,你可以找機會與對方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將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由你所有。這樣就算對方不想回歸家庭,將來涉及離婚訴訟,你也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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